为规范植保无人机飞防作业,提高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质量,有效防范农药漂移、流失造成养殖生物药害事故,近日,区农业农村局印发了《关于规范植保无人机飞防作业的通知》,有哪些要求,一起来看一看吧!
各乡镇(街道)、各种植主体、养蜂及水产养殖业主、局属相关单位:
为进一步规范植保无人机飞防作业,提高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质量,有效防范农药漂移、流失造成养殖生物药害事故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《农药管理条例》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》《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管理办法》《养蜂管理办法(试行)》等法律法规规章,以及《农药安全使用规范》《植保无人飞机安全施药技术规程》等国家及行业标准,结合工作实际,现就规范植保无人机飞防作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一、严格作业标准
(一)作业环境。植保无人机优先选择早晨或傍晚作业,应当避免高温强光下施药,选择在气温5℃~35℃、风速≤5米/秒,以及非雨、雪、雾、雷等恶劣天气作业。
(二)作业区域。作业人员在施药作业前,应充分调查作业区域及周边环境信息,综合评估本次施药作业的安全性。凡作业易造成周边作物、畜禽、桑蚕、蜂类、水生生物药害,或可能污染水源地、河湖水库,影响校园、医院等公共场所安全的区域,一律严禁开展飞防作业。
(三)作业路径。植保无人机作业需避开水源地、河流、沟渠等区域,应与家畜、桑蚕、蜂类、鱼类或其他药剂敏感作物保持不小于500米的安全距离,且不得在敏感区域上风向布设作业航线。应与公路、行人众多的区域保持不小于50米的安全距离。无法拉开安全距离的,须采取物理遮挡、减量施药等补充防控措施,严防农药漂移污染。
(四)作业资质。从事专业化飞防作业的组织及个人,应当具备相应作业资质,飞防操作人员熟悉农药安全使用知识、无人机操作规范,做到规范操作、持证规范作业;飞防设备须完成国家规定的实名登记激活,机体标注唯一产品识别码,相关登记信息留存备查;飞防设备须性能完好,喷洒系统、雾化装置、流量控制系统运行正常,定期检修维护。
二、履行告知义务
(一)告知范围。飞防作业实施前,须将作业范围、时间、施药种类及注意事项,提前告知作业区及周边5公里范围内养蜂业主、3公里范围内水产养殖业主,并做好作业区域内种植户告知,做到不漏一户、不留死角。
(二)告知时限。植保无人机飞防施药作业,必须在正式作业5日前完成全部告知;常规地面农药施药作业,必须在作业3日前完成告知。
(三)告知流程。飞防前作业业主向乡镇(街道)农业服务中心报备作业时间、区域、农药种类,跨乡镇作业需双向报备;村(社区)接到乡镇通知后,通过上门走访、微信群、村组广播、公告栏、短信等方式,逐户通知敏感种养户。
三、科学选配农药
(一)科学选用农药。严禁使用禁用农药,规范使用限用农药,优先选用低毒、低残留、环境友好型农药,优先选用微乳剂、可溶液剂、悬浮剂、干悬浮剂、水乳剂等低漂移剂型,合理选用高分散度的可湿性粉剂和水分散粒剂。所选择的药剂低稀释倍数情况下均匀分散悬浮或乳化,不出现絮凝、沉淀等现象。
(二)合理混配农药。应预先进行桶混兼容性试验,现混现用,一般混配不超过3种农药,混配后的药液放置不能超过3小时。
(三)规范添加助剂。应在药液中添加改性植物油、矿物油等飞防专用助剂,并混合均匀,有效改善农药药液性能,提高雾滴沉降、抗飘移、抗蒸发等。
(四)规范作业参数。无人机飞防,足够的药液量是保证防治效果的首要条件。需根据作物生长情况和靶标病虫害发生情况,确保足够施药液量。作物生长前期,施药液量建议为1~2升/亩;生长中后期,根据靶标病虫害发生严重程度,施药液量建议为1.5~3升/亩。
(五)严格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。严格落实谁作业、谁回收、谁归集主体责任,作业后剩余药液需安全处置,农药包装废弃物统一回收至指定站点,不得随意丢弃。
四、落实保障措施
(一)强化培训指导。各乡镇应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加强对防治组织的技术培训,并为防治组织提供病虫害发生信息和预测预报服务,指导服务组织提升科学防控水平,促进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健康发展。
(二)强化组织管理。各乡镇(街道)应对防治服务组织进行建档管理,指导其履行告知义务,实行动态管理,掌握本地防治组织基本情况。
(三)强化监督检查。各乡镇(街道)应对防治组织进行飞防资格、施用农药进行监督检查,发生农药漂移致蜂、鱼受损等事故,作业方、养殖户、村(社区)要第一时间报乡镇(街道),由乡镇牵头核查、调解,区级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指导,依法妥善处理。
(责任编辑:林海南)